一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
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3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 、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 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 (人民币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支出。
(二)协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图书、档案的固定资产除外。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折旧时应当考虑预计净残值。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应当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次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当冲减其账面价值并相应减少固定资产,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四)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入账, 报经批准后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固定资产。对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协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从购置、验收、登记、 领用、维护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类别、品名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应当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应当查明原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会计科目,并在处理过程中按规定报经协会会长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在处理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需要确定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以此作为盘盈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分录,将盘盈的固定资产记入组织的账簿中。
(二)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在处理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时,应当查明原因,确定是否有人为因素,需要赔偿损失,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操作,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