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务监督,是指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财务制度,运用一定的监督方法对协会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 根据财务管理体制的规定,协会财务监督实行“统一领导” 的工作体制。
第四条 协会依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类资金和财务运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工作机制。
第五条 协会应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提高思想政治站位,围绕协会中心任务,统筹兼顾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监督职责和内容
第六条 协会组织实施本级财务监督工作。
研究制定财务监督实施细则。
第七条 协会应按照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
第 八 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情况;
(二)会费收取和会费使用管理情况;
(三)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
(四)政府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会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七)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八)会计报告编制情况;
(九)审计、财务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事项。
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
财务监督
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事前监督,重点关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项目立项与预算编制等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制度执行情况。事后监督,重点对资金使用绩效、会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第四章监督事项
年初申报预算启用“项目制”预算,所有支出纳入具体事项进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