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场地及功能
1.1 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设在靠近城市公路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交通便捷,辐射范围广;
1.2 应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1.3 应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让登记、客服热线、线上咨询等相关服务功能;
1.4 车辆入场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应划分清晰;
1.5 应能为1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2、人员
2.1 应配有5名以上车辆专职检验人员及评估人员;
2.2 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配置专职过户受理、转让受理、咨询引导等相关业务岗位人员;
2.3 设立咨询热线和线上咨询客服,配置相应客服人员;
2.4 应根据场地需要配置5名以上安保人员。
3、相关法规
3.1 机动车查验应遵守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车管职能部门的其他要求;
3.2 过户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3.3 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中的相关转让登记受理规定。
(二)设施设备
4、相关设施要求
4.1 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
4.2 交易服务大厅面积不低于300㎡;
4.3 交易服务大厅应设有查验车辆凭证、鉴定评估、打印交易发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咨询引导等服务窗口;
4.4 交易服务大厅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书写区、咨询台,以及配套设施、设备;
4.5 具有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场,并与车辆展示销售区分开;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
4.6 车辆展示销售区布局与道路出入口设置合理,出入畅通;
4.7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足够的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器材、设施,并由专人操作和维护;
4.8 按属地绿化规定要求进行绿化,环境卫生、整洁。
5、相关设备要求
5.1 具有车辆入场、展示、交易、出场、业务办理等信息电子化管理的二手车交易和出入库管理系统;
5.2 配有机动车查验、过户交易、转让登记等辅助业务办理的相关设备;
5.3 具有电子排队叫号系统。
(三)经营管理
6、相关管理要求
6.1 实行封闭式管理,展销的商品车辆应停放在专用区域内。
6.2 在交易大厅显著位置明示二手车交易流程、各种代办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等。
6.3 应对入场交易车辆进行登记与查验,对直接交易形式办理车辆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身份与车辆合法性,以及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6.3.1 合法有效的卖方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线下业务应配备核验读卡设备,线上业务应对接相关部门身份核验系统,进行卖方身份证明的相关核查);
6.3.2 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6.3.3 不属于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6.3.4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
6.3.5 委托出售的车辆,应提供卖方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4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遵守北京市商务局等四部门颁布的《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以及按照“二手车交易合同”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6.5 提供鉴定评估服务或二手车认证服务应符合GB/T30323的相关规定。
6.6 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公布投诉电话,配备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以及调解交易纠纷。
6.7 交易市场依法纳税。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提供服务和开具发票时,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确保交易合法合规、税收及时足额缴纳。同时,也应加强内部开票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买卖双方提供更加便捷、高效、规范的交易环境。
6.7.1 服务费的增值税发票开具
根据税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提供过户、验车、代开发票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时,需要向客户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不仅是依法纳税的表现,也是保障客户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6.7.2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二手车交易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6.8 建立和实施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制度,并按相关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报送二手车经营有关信息。
6.9 商户管理:
6.9.1 建立商户准入制度,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
6.9.2 实施驻场商户管理制度,建立驻场商户诚信经营机制;
6.9.3 健全驻场商户入驻办公人员备案机制,定期更新办公人员信息;
6.9.4 建立健全驻场商户经营车辆的“出入库管理制度”,规范车辆价目表公示;
6.9.5 与驻场商户签订相关《场地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北京市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做好“周转指标”申请、使用、管理流程规范,和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
6.9.6 建立驻场商户安全管理规定,驻场商户遵守市场各类安全、安保管理制度及相应措施。
6.10 人员管理:
6.10.1 建立和实施市场员工岗位责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
6.10.2 市场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或工作卡。
6.11 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具备条件的可建立二手车交易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建立、保存,应遵守《档案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二手车交易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6.11.1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电子影像;
6.11.2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影像;
6.11.3 车主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以及授权委托书;
6.11.4 二手车交易合同原件;
6.11.5 其他所需存档的有关资料。
二、合规指南
1、二手车市场市场监管合规指南
1.1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行政责任】对未取得企业法人条件或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登记的,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
1.2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如下二手车辆:
a)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b)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c)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d)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e)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f)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g)不具有法规要求的证明、凭证的车辆;
h)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i)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行政责任】负责依法查处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3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行政责任】对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二条
1.4 交易市场作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行政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1.5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行政责任】对于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
1.6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a)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b)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c)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d)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行政责任】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经营者违反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1.7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行政责任】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2、二手车市场市场商务合规指南
2.1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责任】发现不符情况,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行政责任】发现不符情况,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3、二手车市场市场税务合规指南
3.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在提供服务和开具发票时,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确保交易合法合规、税收及时足额缴纳。
【行政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税法规定执行。
3.2 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提供过户、验车、代开发票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时,需要向客户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行政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税法规定执行。
3.3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合规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行政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税法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
- 二手车市场公安交管合规指南
4.1 二手车市场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行政责任】指导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六十九条
4.2 机动车查验应遵守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车管职能部门的其他要求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
【行政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六十九条
- 二手车市场交通委合规指南
5.1 二手车流通企业同时使用的周转指标数量不得超过其在本市合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租用的停车位数量或者企业停车位数量。
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应当具有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固定停车位,且数量不得低于20个。
【行政责任】发现违规行为,按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北京市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5.2二手车流通企业使用周转指标收购的二手小客车完成转移登记后,交易市场内的驻场企业须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存放在交易市场内,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须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存放在其固定停车场内,不得上路行驶。
【行政责任】发现违规行为,按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北京市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撰稿单位: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 北京祥龙博瑞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